法律疲軟讓拆遷“野蠻”起來
    2009-12-02    作者:黑格二    來源:新京報

    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chǎn)嚴重損毀,野蠻拆遷就很難受到刑事追究。雖然《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暴力拆遷的行為卻沒有法律來懲治

    貴陽警方通報了一起野蠻拆遷引發(fā)的群眾阻路事件。11月27日清晨5時許,數(shù)十人破門進入貴陽市一片待拆房屋,將正在熟睡的13名屋主拽上汽車拖離。接著開發(fā)商指揮挖掘機拆房。當天6時許,被拆遷住戶約30余人情緒激動,以用液化氣罐阻路的極端手段討要說法。目前,警方以涉嫌故意破壞財物罪刑拘了20名強拆者,以涉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刑拘了4名阻路的拆遷戶。(據(jù)12月1日新華社報道)

   近來暴力野蠻拆遷的新聞不斷,拆遷方對所謂“釘子戶”無所不用其極,不惜恐嚇、威逼、停水、斷電,更有放狗、放蛇的卑劣手段,直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明火執(zhí)仗、縱火殺人,不顧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說。因為對拆遷方來說,拆房子是巨額利潤,這是資本的本性;而被拆遷者所有的籌碼就是房子,沒有房子他們就沒了話語權(quán)。
   野蠻拆遷被公眾深惡痛絕,卻能橫行各地,原因何在?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野蠻拆遷利益巨大,所謂“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潤,甘冒上絞刑架的風險”,但中國的野蠻拆遷者肯定沒有上絞刑架之虞,因為中國法律在懲治野蠻拆遷方面相當蒼白。
   以本案為例,夜里幾十名不法分子破門而入,將住宅主人拖離現(xiàn)場,然后明火執(zhí)仗用挖掘機拆毀房屋,甚至當著警察的面還在繼續(xù)拆毀房屋。房主的人身權(quán)利、財產(chǎn)權(quán)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權(quán)利都被開發(fā)商踐踏在地上。而暴徒所涉嫌的罪名僅是“故意破壞財物罪”,其侵害房主人身安全的罪行,沒有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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