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區(qū)農民無煤燒:資源開發(fā)須建補償機制
    2007-12-24    周城雄    來源:新京報

  隆冬時節(jié),在貴州省重點產煤區(qū)的福泉市,坐落在煤礦區(qū)的高石鄉(xiāng)黃家灣村,數千農民守著煤山無煤燒,許多村民家中冰鍋冷灶,寒氣襲人。出現這種狀況并非煤礦無煤可采,也不是煤礦被關,而是由于煤炭價格上漲,村民無力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煤炭。(新華社12月23日電)

  從目前來看,當事各方各有道理。一方面,煤礦承包人在足額繳納相關稅費后,自然有權依照市場價格出售煤炭,沒有強制性的義務要求他們保障當地農民的取暖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煤礦的開采,造成了嚴重的環(huán)境生態(tài)破壞,當地農民承受了煤炭開采的社會成本,卻無法得到基本生活必需的煤炭,顯然有失公平。如果深入分析這個問題,可以發(fā)現其中的原因有三:
  煤礦的產權不清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當地的煤礦也都是國有煤礦,國有煤礦的收益應當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使用。但是,當地的煤礦實際上由個人承包,承包者個人享受了相當部分應該由全體人民共同享受的收益。而且承包者作為經營者并不是產權所有者,自然會為了短期效益而忽略長期效益,濫挖濫采行為不可避免。承包人也不是環(huán)境的所有權人,犧牲環(huán)境獲取更大的利益,是承包人的必然選擇,從而嚴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
  補償機制不合理。從目前來看,在開設國有煤礦后,煤礦開采嚴重影響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而當地政府對農民的補償嚴重不足。即使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政府代表國家直接開采,如果對當地環(huán)境和生態(tài)造成了影響,政府也應充分補償當地居民。實際上,煤礦承包人只是接受政府委托開采煤炭,但是政府并沒有委托承包人補償村民,因此當地政府仍然應該是補償村民的第一責任人,地方政府以煤礦承包為由推卸責任是沒有道理的。
  社會保障機制不足。冬季取暖是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無論是否處于采煤區(qū),老百姓都應當有獲得基本生活資料的權利,而當地政府也有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義務。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當地政府顯然沒有為老百姓的生活提供足夠的保障。
  以上問題看似簡單,解決起來并不容易。這不僅需要各地政府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也需要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調整。
  比如,需要進一步理順礦產資源的產權,讓資源開采權和環(huán)境保護權之間,具有相互討價還價的平等地位。
  又如,需要建立合理的礦產開采補償機制。政府在獲取資源開采收益的同時,必須建立合理的補償機制,以使得礦產資源開發(fā)帶來的收益能夠被當地居民所分享。
  再如,必須逐步建立覆蓋城鄉(xiāng)的社會保障機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機制主要覆蓋城市居民,農村居民難以享受社會保障,生活水平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要保持農村的長期穩(wěn)定和諧發(fā)展,必須逐步建立覆蓋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使得農民無論環(huán)境如何變化,都能夠獲得生活的基本保障。
  農民的取暖問題和其他許多問題一樣,不可能僅僅依靠市場解決,也不能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問題的解決既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更需要政府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只有這樣,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才有保障。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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