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商家收進場費屬商業(yè)賄賂
    2007-03-05    本報記者:許群 汪林義    來源:經濟參考報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先后收取某啤酒供應商5.8萬元的“進場費”。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酒店收取“進場費”屬商業(yè)賄賂,這一判決在商界引起強烈反響。

瑞安判例暴露行業(yè)“潛規(guī)則”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經檢大隊接到群眾舉報,稱該市珍味樓酒店在購銷商品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工商人員調查發(fā)現(xiàn),2004年12月及2005年3月,瑞安市一酒水供應商為推銷某品牌啤酒,先后給付珍味樓酒店5.8萬元“進場費”,且未入賬處理。
  2006年4月,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珍味樓酒店在商品購銷過程中收受酒水供應商的賄賂,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8000元,并罰款17000元。珍味樓酒店不服,于2006年9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6年11月,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維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隨后,珍味樓酒店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珍味樓酒店訴稱,該酒店在購銷合作中進行了廣告牌位、倉庫、提供啤酒人員吃住等方面的投入,這些投入已經達到5.8萬元。珍味樓酒店向酒水供應商收取“入場費”是合情合理的,不屬于商業(yè)賄賂的范圍。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啤酒供應商為了銷售商品,向珍味樓酒店支付正常價款以外的款項,符合商業(yè)賄賂的構成要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進場費”屬商業(yè)賄賂,這一判例在商界引起了強烈反響。溫州市消費委秘書長蔡偉民說,“進場費”在國內商業(yè)市場極為普遍,瑞安判例勢必對這一行業(yè)“潛規(guī)則”造成沖擊。

零售商“店大欺客”,供貨商成挨宰的“羔羊”

  “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早已是商界公開的秘密。”瑞安市工商局法規(guī)科副科長孫旭東說,工商部門接到投訴最多的零售行業(yè)是酒店業(yè)以及商場、超市。酒店多是暗中收取“進場費”,商場、超市收取“進場費”則是明目張膽的。
  據調查,目前的酒店進場費,形式非常多。一種是場地買斷,分為包廂買斷、樓層買斷、整個酒店買斷。其中,以整個酒店買斷費用最昂貴。據了解,餐飲業(yè)內往往會依照酒店的生意情況,把酒店分為A、B、C幾等。要拿下溫州一家A類酒店一年的酒水飲料供應權,需要180多萬元;而一家B類酒店也需要25萬元。 
  另一種形式是產品買斷,可以分別買斷白酒、紅酒、飲料等。如果經銷商獨家買斷一酒店某產品的供應權,那么該酒店的這類產品就只能由該經銷商供應,排除其他品牌競爭。
  除此之外,經銷商還開發(fā)出促銷員買斷的新招數,允許一家供貨商的促銷員長期駐店促銷,而前者則以“開瓶費”為獎勵,鼓勵促銷員推銷產品。據溫州市一些餐飲業(yè)業(yè)主說,目前,酒水利潤占總利潤的比例一般在8%以上,有的甚至高達40%左右。
  業(yè)內人士反映,或明或暗、大行其道的“進場費”已經嚴重破壞了整個零售業(yè)的生態(tài)平衡。一些實力較弱的供貨商,由于交不起高額的“進場費”,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權利。而奉上“買路錢”的供貨商為了彌補損失,多半將“進場費”記入經營成本,最終買單的還是廣大消費者。無怪乎,目前各大酒店酒水價格一直居高不下。

不合理的行業(yè)“潛規(guī)則”亟須清除

  對于零售商能否收取“進場費”,國內也一直存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零售商提供了場地、人員等服務,在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收取“進場費”,是一種正常的商業(yè)行為;相反的意見則認為,零售商利用其相對優(yōu)勢地位收取“進場費”,具有強加的意味,是不合理的。
  溫州的判決結果,杭州的餐館老板頗不認同。許多餐館老板表示難以理解:“酒水進場費是正常商業(yè)行為,也是多年來形成的行規(guī),算是我們經營利潤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啊!焙贾莶糠植惋嫎I(yè)人士表示,酒水打包給供應商做,是企業(yè)在經營方式上做出的選擇。“這么多品種的白酒、紅酒、黃酒、啤酒、飲料,我們哪有精力一個個去找廠家談價格啊,還是從供應商處進貨更方便!
  一位業(yè)內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如今的酒水市場,供大于求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一些知名度較低的成長型品牌,急于開拓市場,不得不答應酒店各種條件:先是買就送,后是降價,最后干脆演變成了進場費。一些大酒店的興起,使得酒水經銷商紛紛想拓展銷路,找關系,談條件,最后發(fā)現(xiàn)還是給進場費最管用。
  動輒幾萬、幾十萬元的“進場費”,加劇了零售商和供貨商之間的緊張關系。一些酒水供應商為了節(jié)省高額的“進場費”,在一些知名酒店附近開起了酒水配送店。而酒店為了反制酒水供應商,則采取收“開瓶費”、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等措施。
  業(yè)內人士認為,零售商收取“進場費”損害了供貨商和消費者的利益,長期而言,對零售商自身也會造成傷害,促使其信譽喪失、競爭力下降。
  瑞安判例對整治“進場費”具有積極意義,然而,它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進場費”這一商業(yè)痼疾。專家表示,要清除不合理的“進場費”,除要加強日常的監(jiān)管和查處外,還須盡快立法,規(guī)范零售企業(yè)和供貨商交易的關系,最終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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