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稅不應該如此沒規(guī)矩
    2007-06-08    周云    來源:現(xiàn)代快報

  這段時間的一個新聞熱點是,在沒有任何預兆,甚至財政部相關人員還出面辟謠的情況下,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由千分之一調至千分之三。媒體上后來對此事的評論很多,但大多集中在調稅率對股市的影響上,我想問的是,征稅實質上就是從老百姓口袋里往外掏錢,政府部門在掏錢的時候能不能有個章程,講點規(guī)矩呢?
  本人作為一個公民,覺悟應該不算低,知道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作為一個股民,也想知道財政部依據(jù)什么法律征收印花稅。于是本著學習的精神查找了一些資料,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財政部征收印花稅的依據(jù)是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好家伙,都快20年了,還叫暫行!每年從老百姓那里拿走將近4000億,依據(jù)的是一個暫行條例,是不是有點太不嚴肅了?
  再深入學習一下,情況更令人驚訝。中國現(xiàn)有的20多個稅種中,除了個人所得稅等極個別的稅種經過人大立法通過而征收的外,其余稅種的征收居然全部依據(jù)的是條例、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也就是說,絕大多數(shù)稅收的征收,都沒有經過人大審議通過,沒有形成正式的法律,依據(jù)的都是政府制定的草案、條例、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政府想開征什么稅就可以開征,想征多少就能征多少。
  按照我的理解,公民就好比是一個小區(qū)的業(yè)主,單個業(yè)主當然管不好小區(qū),所以就聘請物業(yè)公司打理小區(qū)的公共事務,對于社會來講,政府也就是物業(yè)公司的角色。而管理必然需要費用,所以小區(qū)居民都要繳納物業(yè)費。顯而易見,繳稅同繳納物業(yè)費一樣,都是公民私有財產的一種損失,但是這種損失能夠換來一定的福利,因此在合理的限度內,大家都能接受。但試想一下,物業(yè)公司不經過業(yè)主的同意,擅自增加或提高物業(yè)費,還在半夜三更突然敲門征收,有哪個物業(yè)公司敢如此膽大妄為,又有哪個業(yè)主會心甘情愿?這個假想的例子比較明白地說明了兩個道理:第一,公民有義務繳稅。第二,由于稅收造成了對公民私人財產的損失,政府無權單方面決定征收,任何稅收都應該與公民進行協(xié)商,取得公民的同意。
  早在13世紀,為了限制國王的濫征,英國《大憲章》就規(guī)定:“無論何種負擔均需得到被課征者的同意”,而議會則被規(guī)定為納稅人公意的代表機關,也就是說,非經議會批準,政府不得征繳任何稅收。進入近代以來,這成為世界各國通行的稅收原則。在實際操作的層面,又規(guī)定稅收法定,即一切稅收都必須由國家立法機關立法后方可進行,行政機關則無權制定行政法規(guī)進行課稅。
  現(xiàn)在各級官員開口閉口就講國際慣例,這給我造成一種錯覺,以為我國早已按照國際慣例征稅了。這次印花稅風波給我提了個醒,我們距離一些真正有利于國計民生的國際慣例距離還很遙遠。我國憲法有關稅收的條文只有孤零零的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睂τ谡鞫惙矫娴臋嘞逕o只言片語的規(guī)定。沒錯,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可是我們的法律在哪里?難道公民要永遠地依照暫行條例納稅嗎?今年出臺了《物權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但這種無序的、簡單粗暴的稅收已經構成了對公民私有財產最無風險卻最有效率的剝奪,想到這里,《物權法》帶來的一點點喜悅早已蕩然無存。

(作者周云系華南理工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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