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復辟"未嘗不可
    2007-03-28    作者:章劍鋒    來源:新浪博客
    單位自建房顯然還沒有被塞入歷史的垃圾箱。在廣州,早前業(yè)已叫停的單位自建房模式最近被重新啟動,一些單位先后獲準建設并將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住房出售給本單位職工,這馬上招致不滿,輿論稱這是在開歷史的倒車,是變相的福利分房。更加強烈的批評則認為這有悖住房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是公然支持和放縱住房分配不公。他們質問道:是誰給了福利分房“復辟”的權力?
    這種質問昭示出,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一直存在某種根深蒂固的唯市場情結。在他們看來,中國房改的唯一目的是要建立一個牢不可破的住房市場化分配體系,為此就必須不擇手段消滅一切舊有制度,不論好壞,統(tǒng)統(tǒng)“辦”掉。經濟適用房最好不要建、廉租房也最好不要建太多,另外就是福利分房,一定要消滅殆盡,不留余地。
    追本溯源,這種認識有其依據(jù):一,國家在宣布房改那天起,貨幣購房即被確立為主流分配模式,單位性質的集資建房繼之被明確當作異類廢除;二,建設部等部門在去年復又重申要全面禁止單位集資建房;三,單位集資建房容易導致腐敗和住房資源分配不公等問題,會加劇社會住房矛盾。因之,反對之聲無不顯得理直氣壯。
    不能不說這種反對有其過甚之處。縱觀全部政令和文件,政府盡管三令五申要廢止單位性質的集資建房,卻從來沒有全盤否定過單位自建房。這是因為單位自建房并不全然等同于集資建房,政府也無意要將單位自建房從國民住房歷史中清理出去,一筆抹殺。
    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自建房中的一種,系先集資后建房。實際操作經驗表明,這種模式極易扭曲住房福利機制。比如集資建房首先需要自職工手中集得一筆巨額資金,這與開發(fā)商的期房預售是一樣的,這筆錢有可能被投入到建房過程中去,也有可能被腐敗份子瓜分漁利,很難保證資金運用風險和項目運作風險。
    看似福利,實則不然,在高度集權的企業(yè)模式下,又很容易出現(xiàn)內部住房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通常那些掌權個體很容易就踞有了超標準的住房資源,導致企業(yè)內部分配不公現(xiàn)象。在內部出現(xiàn)不協(xié)調的同時,由于掌握了較多項資源,企業(yè)個體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住房資源分配不公也會加劇?梢,集資建房實際上并不能解決多少問題。房改之后于是成為禁忌。
    但今天出現(xiàn)的單位自建房與集資建房是截然兩樣的。單位自建房的集資問題并不必然存在。首當其沖的要素可能會是某種購買或支付意向。預先在單位內部明確房屋產銷意向,確立供需關系之后,再由單位投入大部分資金進行先期建設,待房屋建設告竣后再行對單位職工低價發(fā)售。與集資建房不同,由于單位資金鏈完好,不需事先向職工集得建設資金即可啟動項目,購房人資金被套的風險被免除,項目運作也有保障。單位與職工是一種簡單的雙向買賣關系,唯一特殊之處只是在交易過程中如商場優(yōu)惠一樣單位給了職工一個折扣而已。
    很多人不明就理便貿然發(fā)難,以為單位自建房是不赦之罪,有惡的認識傾向,這有欠妥當。一個單位,有地有錢并懂得利用這些資源來建設房屋,為那些被排斥在市場之外的職工提供福利,何償不可?只要這種交易是等價對抵和兩廂情愿的,就不應該遭到指責。要知道,單位自建房完全是一種職工福利,就好比單位效益好要給員工多發(fā)點獎金和補貼一樣,誰能說作為職工組織的單位沒有義務和權利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職工更多福利呢?
    依我看,單位自建房并不是一個問題,只要土地來源合法、房屋規(guī)劃建設獲許可、不強買強賣、損人利己或巧取豪奪,且能實實在在使職工獲益,就應該被寬容接納,而不被無端指責。特別是在房價居高不下、民眾一籌莫展之際,單位自建房越來越可能成為多種住房供應模式中之一種,系必然選擇。想象不出,當一個單一而非多元的商品房買賣模式壟斷市場的時候,有多少人的住房權益會遭受傷害。
    現(xiàn)在我們質疑單位自建房,認為那種以低于市場價50%的額度就能順利從單位內部購得住房的現(xiàn)象是對社會分配公平規(guī)則的挑釁,這顯然是荒謬的,就像社會人對某些職工可以從自己單位多獲得一點獎金或福利表示忌妒一樣。
    沒有福利、缺少保障可以去找政府,可以要求政府出面解決,為什么一定要對那些有單位、有收入的人橫加指責呢?不滿意一些單位獎金發(fā)得太多,職工福利太好,擔心如此一來會有礙整體工資分配與福利水平的提升,會對社會公平造成阻礙,這種邏輯是否牽強?難道需要在住房權益方面也來個均貧富,讓所有那些有待遇的、能夠提前獲得住房的人放棄自己擁有的待遇、拒絕可以獲得的住房,共同倒退到無房戶或住房權益無著的階段才肯罷休嗎?
    當然,這一切質疑也許源自有人擔心單位自建房會出現(xiàn)腐敗和瓜分等種種情狀,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是,現(xiàn)在最大的問題不是出現(xiàn)在以何種住房模式實現(xiàn)全民共同住房的問題上,而是出現(xiàn)在具體執(zhí)行人和執(zhí)行層面。執(zhí)行人有異心,叫停單位自建房,找任何一種其他模式來替代都是枉然。這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在放行單位自建房時,要防止腐敗,只能更加嚴格地引入審計和監(jiān)控機制,先把人管住,把程序規(guī)范好,一切都好說。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