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明確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問題
    2009-09-03    吳正懿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fā)《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細厘清了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規(guī)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了股權激勵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兩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分別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對于報送資料的程序,《通知》明確,實施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報送有關資料。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并經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內,將公司限制性股票計劃或實施方案、協議書、授權通知書、股票登記日期及當日收盤價、禁售期限和股權激勵人員名單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據了解,之前下發(fā)的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財稅[2009]5號及本《通知》,均適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的員工。本《通知》對“上市公司控股企業(yè)”界定為: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yè)股份比例最低為30%;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通知》稱,上市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未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等情形,均不適用《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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