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從初次分配開始
    2010-02-26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國家發(fā)改委近來一再表示,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盡管這是一個老話題,但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已成為社會共識的背景下,如何實現“加快”,如何將理想中的舉措轉化為現實行動,其實還大有懸念。
  始于1978年的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成就舉世矚目。但與此同時,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表現在收入分配方面,國民收入分配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失衡,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城鄉(xiāng)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這種狀況,不僅成為中國構建和諧社會之路上的重要障礙,也將嚴重影響到未來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速度與質量。無論是從經濟效率角度,還是從社會公平視角觀察,收入分配制度都已經不得不改,而且改革的步伐還不能徘徊,必須加快。當然,收入分配改革直接涉及到的是利益的調整,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世間之事一旦關乎利益,做比說的難度明顯大出許多。因此,加快收入分配改革,也要穩(wěn)步推進,穩(wěn)中有序。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部署,未來收入分配改革的路徑基本已經清晰,包括增加勞動力收入;加強城市化進程,形成有利于國民增收的長效機制;完善有利于提高勞動報酬的薪酬形成機制;健全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城鄉(xiāng)收入制度的再分配環(huán)節(jié),更多向公共服務和社會領域傾斜,等等。
  從上述路徑中可以看出,就方向而言,未來將會堅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則。同時,著力增加勞動力收入等辦法,也是為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善初次分配階段分配不盡合理的狀況,埋下了伏筆。
  強調“初次分配注重效率”,這大抵是沒有錯的。中國當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經驗與教訓均已充分說明,一個不注重效率的社會,也注定是無法真正實現公平的社會。不過,這也并不意味著,在初次分配階段注重效率,就放棄了對公平的追求。
  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創(chuàng)造它的物質生產領域進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政府通過稅收杠桿和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節(jié)和規(guī)范,一般不直接干預初次分配。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一般由三部分構成:一是勞動所得,包括工資收入、獎金收入以及個體經營收入等;二是企業(yè)贏利所得;三是在生產過程中的政府稅收。正是基于這樣的特征,初次分配的市場意味更濃,也體現出了對效率的應有尊重。
  歷史地看,根據統計部門的測算,自改革開放以來,以1996年為分界線,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大體可劃分為向居民傾斜(1978~1995年)和向政府、企業(yè)傾斜(1996年至今)兩個階段。其實,相對應于統計部門的宏觀數據,社會大眾的經驗感受也基本是吻合的。自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上半段,居民收入增長較快是一個普遍的認識。但近15年來,勞動性收入增長比之政府稅收收入增長,比之資本性收入增長,差距正逐步拉大。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問題,癥結也就在其中。
  事實上,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過低,是當前我國貧富差距過大的直接原因。2009年,人民日報也曾發(fā)表文章指出,在我國初次分配領域,勞動者工資增長趕不上企業(yè)利潤增長是一個普遍現象,企業(yè)財富明顯向資本傾斜。這也說明,在初次分配階段,改變國民收入過多向金融資本、向政府稅收傾斜的做法,勢在必行。同時,部分行業(yè)壟斷現象的存在,又使本該通過稅收上繳國家的壟斷利潤,成了部分企業(yè)和個人的高利潤和高收入。有識者早已指出,如果初次分配中造成的分配差距過大,則依靠再分配的調節(jié)功能,已難以使社會公平得到有效維護。
  很多人均已經認識到,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這是我國消費率持續(xù)降低、投資率持續(xù)升高的癥結所在。初次分配階段的不盡公平(效率原則常常因為壟斷資本的過于強勢等而無法得到真正體現),一個直接后果表現為居民內部不同群體收入差距持續(xù)擴大。顯然,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是擴大消費、促進經濟平穩(wěn)較快增長的必然要求。
  也正因此,中共“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是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論斷,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意義。而要實現這樣的政策目標,就需努力使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增長不低于經濟增長,也有賴于勞動力市場的加快培育和發(fā)展,及勞動力市場價格機制等制度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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