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盡快制訂稅收法典
    2007-08-29    作者:喬新生    來源:東方早報

  關于中國稅負是否過高的問題,在學術界曾經引起極大的爭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fā)表的關于中國稅負水平的報告,也沒有消除公眾的疑慮。這個本來應當由學術界進行深入研究,并且展開廣泛討論的話題,因為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而前不久發(fā)生的網絡交易稅務犯罪案件,則使這一問題變得更加敏感和尖銳。
  上海一家企業(yè)開辦的嬰兒用品網絡銷售商店“彤彤屋”,在2006年6月至12月間偷逃稅款11萬余元。上海市普陀區(qū)法院對該企業(yè)以偷稅罪判處罰金10萬元,同時以偷稅罪判處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罰金6萬元。(8月20日《人民日報》華東版)

  在網絡交易日益增多的今天,這樣的判決簡直是石破天驚。法官判決的理由是,犯罪人采用電話聯(lián)系、上門送貨的方式,進行長期交易,是一種逃避稅收的方法。由于個人和企業(yè)分別使用不同的稅收法律規(guī)定,而犯罪人則以形式上的C2C(個人對個人)掩蓋了事實上的B2C(企業(yè)對個人),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稅率大約為4%,而企業(yè)的增值稅稅率則平均超過17%。整體而言,企業(yè)的增值稅稅率仍然偏高,這也就是為什么一些時尚的年輕人寧愿選擇網上購物,而不愿意到傳統(tǒng)商店購買商品的原因。
  法院這一判決所產生的爭議是,我國現行的網絡交易究竟該如何管理,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F在主要的大型門戶網站和商業(yè)網站在建造網絡交易平臺的時候,并沒有提醒消費者繳納有關增值稅,更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所以,對本案的犯罪人作出刑事處罰,可能是一種姿態(tài),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然而,如果不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仍然采取差別對待的方法,針對不同的交易群體征收增值稅,那么不僅會出現大量的制度空白,而且在執(zhí)法過程中難免掛一漏萬。稅務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的執(zhí)法活動”,非但難以建立科學的納稅文化,而且容易產生抵觸情緒,加重稅務執(zhí)法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緊張關系。所以,中國應該盡快制訂稅收法典,將我國稅收的種類和稅率系統(tǒng)化,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稅收法律體系,將那些本來應該由憲法加以規(guī)定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安排以及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稅收公平化問題,通過完整的法典表現出來。
  在電子商務發(fā)展初期,各個國家對網絡購物采取免征增值稅的做法。為了防止少數不法商人借助于網絡平臺逃避稅收法定義務,有些國家采取了嚴格的屬地原則,凡是在其國內從事網絡交易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但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利用稅收法律體系內部的相互調節(jié)機制鼓勵電子商務的做法,值得中國的立法機關認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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