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開的長三角地區(qū)知識產權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2014年江蘇省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假冒“波士登”注冊商標案名列其中。去年10 月,常熟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發(fā)現,常熟及周邊省市有人非法大批量生產假冒“波司登”蠶絲被,并通過線上線下在全國批發(fā)零售,涉及江蘇、湖南等9省。隨后蘇州警方抓獲售假犯罪嫌疑人9人,現場查扣“波司登”各類商標標識、包裝12萬余個,印有“波司登”水印字樣的面料55卷,涉案總價值4000余萬元。 越來越多的商家認識到互聯網是一種營銷手段。與網下商標一樣,網上商標表明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在網購中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同時,與傳統(tǒng)商標侵權行為相比,在網絡環(huán)境下,商標侵權行為有了新的發(fā)展,這對傳統(tǒng)商標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直以來,中國司法實踐傾向于給網絡交易平臺一個寬松的發(fā)展環(huán)境,而對其施加較輕的義務!肚謾嘭熑畏ā奉C布,該法第36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但令人遺憾的是,此條規(guī)定太過于抽象,同時存在與先前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協(xié)調的問題,很不好適用。 有必要從健全法制入手,遏制日益猖獗的網上商標侵權行為。一方面,網絡商標侵權法定賠償可以統(tǒng)一適用幅度性賠償,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費標準作為幅度式賠償的下限,加大對網絡商標侵權行為處罰力度。目前正在進行的《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應明確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納入商標侵權行為,提高法定侵權賠償數額上限至100萬元。另一方面,面對海量的信息,雖然網絡服務商不可能對所有網絡用戶進行全方位排查,但仍然要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網絡服務的必要注意義務,對網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必要的審查,并賦予其權力要求網絡使用者提供必要證明文件,以有效防范網絡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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