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買房假離婚:存在巨大法律風險
2013-04-12   作者:朱巍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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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離婚”期間發(fā)生的收入、贍養(yǎng)、繼承、撫養(yǎng)、監(jiān)護甚至夫妻忠誠義務等問題都是夫妻雙方不能預計的,其中的法律風險、倫理風險和道德風險遠不是一紙協議可以解決的。
  國家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新國五條”出臺后,一直備受各界關注。近期,這一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逐漸顯現,除了給市場帶來的改變,其影響甚至波及婚姻關系,很多城市出現了“離婚熱”和“復婚熱”交替進行的景象,究其原因很簡單——房子。
  “新國五條”中關于限制家庭第二套房購買和貸款的規(guī)定,使很多意圖投資房市的行為受阻。嚴法之下,很多人動起了小心眼:利用假合同、借名買房、以房抵債、黑中介、非法買賣保障性用房等手段規(guī)避,更有甚者打起了婚姻的主意。
  利用假離婚規(guī)避“新國五條”的方法很簡單:先以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夫妻共有房子過戶至一人名下,離婚后取得單身證明,然后以單身的身份買進二套房,然后復婚,再賣掉一套房子,然后再協議離婚買房,再將上述行為重復一遍。這樣一來,再嚴格的法律也束手無策。
  發(fā)現類似“假離婚”的把戲后,很多地方以不同名義制定相關細則和實施辦法。其中,江蘇省高院日前發(fā)布了《關于“新國五條”對法院工作的影響及對策建議的報告》,在該報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離婚”購房導致“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協議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被很多媒體理解為“假離婚更改房主后要求復婚不予支持”,這是對該報告的誤讀。
  《報告》關于“假離婚”后主張“協議無效”中的“協議”,指的是離婚時雙方簽訂的房屋歸屬協議,而非婚姻關系本身,后者屬于身份關系,不能以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對那些“耍小聰明”導致“賠了夫人又折兵”,反悔當初簽房屋歸屬協議的人,江蘇省高院認為,除了存在“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歸屬協議。從情理上看,這對那些既“失房”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從市場經濟合同法理論看,形式要件遠比內心真實更有價值,一個理性人當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更何況《報告》將“脅迫”和“欺詐”排除在外,已經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弱者的權利。實際上,這樣規(guī)定的警示意義遠大于實際操作意義。合同不是兒戲,婚姻更不是兒戲,冒著舍棄婚姻的風險去逐利本就值得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假離婚”買房的法律風險遠不止于此。在離婚和復婚之間折騰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就已經開始發(fā)生變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雙方真想離婚,分割財產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狀況”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續(xù)時間”計算,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會有人恍然大悟,繼而后悔不迭。而且“假離婚”雖是“離婚不離家”,但在此期間發(fā)生的收入、贍養(yǎng)、繼承、撫養(yǎng)、監(jiān)護甚至夫妻忠誠義務等問題都是夫妻雙方不能預計的,其中的法律風險、倫理風險和道德風險遠不是一紙協議可以解決的。
  房子又稱不動產,可以代表財富,婚姻又稱歸宿,應該代表幸福。有了幸福的房子才叫家,冒著失去家的風險追求房子,到頭來可能會發(fā)現,房子多了,幸福卻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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