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減稅”應轉向“全面減稅”
2012-07-04   作者:楊志勇(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jīng)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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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開始實施的“結構性減稅”,在筆者看來,應告一段落。按有關方面解釋,“結構性減稅”下,減稅與增稅并存,但最終結果是什么并未明確。如果最終是稅負上升,那么“減稅”就名不符實;如果最終是減稅,那么為什么不直接稱為“減稅”呢?
  要保證積極財政政策背景下的“結構性減稅”與財政政策目標一致,那么其結果只能是“減稅”。況且,“結構性減稅”很容易導致在“結構性”名義下的“增稅”。
  經(jīng)濟下行壓力下,政府任何增稅或增加其他收入的努力,都不利于“穩(wěn)增長”。當年所提的“增稅”更多地指向資源稅和環(huán)保稅,旨在配合經(jīng)濟發(fā)展方式的加快轉變。
  如今,資源稅稅負已提高,稅負再度提升的空間極其有限。首當其沖的是國際市場的約束。試想,當澳大利亞的煤炭進口到東南沿海,價格比從中國北方運來的還要便宜時,那市場自會做出選擇。公眾反應也會約束稅負的提高。當今社會,稅收制度和政策的選擇不再只是政府機關的事,而必須更多反映民意。稅負上升,最終必會表現(xiàn)為資源價格提高。聯(lián)想到最近一次油價上漲之后公眾的反應,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資源價格并不是越高越好。最后,如果再考慮到東部和中西部資源地區(qū)分布嚴重不均的國情,那么資源稅制的選擇將極其復雜。我們既不能學習資源豐富國家的資源稅制,也不能學習資源貧瘠國家的稅制。
  預期中的環(huán)保稅是“費改稅”,是將現(xiàn)有的環(huán)保收費改為環(huán)保稅。從理論上說,“費改稅”不能增加納稅人負擔,但收費與征稅的征收管理力度有別,后者強于前者,因此,環(huán)保稅出臺也可視為一種增稅政策。經(jīng)濟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這種政策不宜出臺。
  “減稅”雖然已有若干措施,如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減除標準的提高,再如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起征點的上調,但減稅力度相當有限。相反,以提高財政性教育經(jīng)費占GDP比例名義而在全國推行的地方教育費附加,就可以增加1000億元左右的財政收入。如此,減稅效果很容易被增收舉措抵消。
  綜上所述,“結構性”名義下的“增稅”,與當前的宏觀經(jīng)濟形勢是相悖的;“結構性減稅”必須轉向“全面減稅”。
  面對稅收增幅下降甚至出現(xiàn)負增長的狀況,一些地方已采取措施,穩(wěn)定稅收收入。這與稅收收入任務不無關系。從稅務管理的目標來看,設定稅收收入任務無可非議,F(xiàn)實中,過去較多地將稅收收入任務的實現(xiàn)與否作為稅務征管人員績效的重要考核標準。這有其必要性。但是,隨著經(jīng)濟形勢的變化,稅收收入任務能否完成受到經(jīng)濟基本面制約。稅收收入任務不能完成,并非全因稅務征管人員不夠努力。僅僅將此作為判定績效依據(jù),失之偏頗。
  在這樣的背景下,強調不收“過頭稅”是必要的,稅務征管人員的績效考核也應作相應調整。區(qū)分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很有必要。經(jīng)濟下行對稅收收入的負面影響應充分考慮,這樣才可能根本改變稅務人員的行為方式。
  對于一些會計核算制度不夠健全的企業(yè),特別是中小企業(yè),稅收征管中常采用“定額”征稅的方式。“定額”的確定往往有一定彈性空間。在收入任務壓力下,少數(shù)地方采用調高“定額”的做法,貌似有助于稅收收入任務完成,實則對經(jīng)濟危害較大,且可能遺患無窮,對未來的稅收收入也會有負面影響。
  對于納稅人來說,感受得到的是實際稅負。稅制不變條件下,加強稅收征管,即意味著實際稅負提高。經(jīng)濟下行條件下,過多強調收入任務,很可能收到相反的效果。
  包括稅收在內(nèi)的財政收入下降或增幅下降,會形成地方政府的壓力。地方政府自然有動力增收,而偏向中央的財權和財力格局,令地方即使努力增收,也可能無濟于事。土地財政不能持續(xù)也導致地方政府的財力困境。緊縮性房地產(chǎn)調控背景下,土地使用權轉讓困難,或轉讓金額大幅萎縮,導致地方建設資金緊張,影響基礎設施建設,影響部分已有項目后期融資,也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帶來隱患。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必須改變中央和地方的財權財力格局。
  國家稅務總局梳理總結33條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稅務部門為“穩(wěn)增長”做貢獻的具體表現(xiàn),是稅務機關改善納稅服務的表現(xiàn),有助于更好落實相關優(yōu)惠政策。國稅總局強調不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更體現(xiàn)了這一點。此次“穩(wěn)增長”需要更多強調市場力量,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稅收應盡可能不損害民間資本積累,并最終形成民間資本-稅收-民間資本的良性循環(huán)。僅僅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不夠的,當前中國還應進一步減稅,以更好地促進當前“穩(wěn)增長”最需要的民間投資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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