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堅持認為房產稅屬地方稅種,房產稅收入主要用于更好地為社區(qū)提供公共服務,這是房產稅的主要功能,也是國際慣例。但這一效果不明顯,也就是說,試點城市只公布了如何收,其他的不詳細。無論是國際或國內的已有研究(測算)均發(fā)現,開征或提高地方房地產稅會導致整體稅收水平更大幅度的下降。從長期看,上海的房產稅改革方案會有抑制房地產投機的效果,而重慶方案效果不明顯。 但是,要把房產稅改革納入財稅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中,我們建議首先要減稅,大幅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到8000-10000元,并減輕個人和企業(yè)稅負;其次要對房地產流轉環(huán)節(jié)的稅費進行清理,取消有關不合理的稅種;最后要明確房產稅的用途,為地方政府對完善社區(qū)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提供財源,F有試點顯示,我國房地產稅收的計價依據仍然是以房地產的原值以及占用面積為主,這不符合國際慣例。此外,計稅依據設計不合理,導致房地產稅收收入增長彈性差。 從我國房地產稅收的稅基、稅種和稅率安排來看,房地產稅制的目標分散,各個稅種的政策目標過于專門化,房地產稅制的政策目標不清晰,不同稅種之間的政策目標不協(xié)調,大大降低了房地產稅制的效能,F有情況顯示,我國房地產稅種較多,大量存在稅收征收的交叉重疊現象。在房地產稅制設計和征管過程中,理應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權,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稅基,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稅率,并確定一定的減免范圍。我認為,這是中國房地產稅制改革的方向。 這一好處在于可操作性強、交易成本低,可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產投資需求和打擊房地產投機活動;可以為地方政府開辟一個新的財源;不會引發(fā)房地產市場的大幅震蕩,有利于金融安全等。但作為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首先需要確立制度保障,如清理已有的房地產稅收法律法規(guī),進行必要的修改,滿足開征新購房產稅的要求;第二,要建立全國聯(lián)網的房地產信息系統(tǒng),為下一步的全國推行奠定基礎;第三,對于我國的房產稅收入,必須明確建立專戶專用制度,主要用途是不斷改善本地區(qū)的公共服務,并促使公共服務均等化。 我建議,可以從開征新購房產稅開始,即對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人均面積超過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征收房產稅。在條件成熟時,根據房地產市場的運行狀況,不斷擴大稅基和調整稅率,再對居民已購存量房開征房產稅,從而實行雙軌并軌,用20年左右的時間,實現房地產開發(fā)流轉環(huán)節(jié)稅收為主向房地產保有環(huán)節(jié)稅收為主的房地產稅制轉型。 “相比而言,上海房產稅改革方案推廣價值更大”。 (摘編自3月22日《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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