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建租賃房 值得一試
2012-01-11   作者:劉志奇  來源:經(jīng)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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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建設正迎來新的破題時機。來自日前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的消息,允許地方試點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房,其中北京、上海已獲批準。
  在筆者看來,在集體土地上建公租房,值得一試。這一“試點”的最大意義在于為解決公租房的盈利問題提供了一種有益的探索。
  按照部署,在2011年全國新建的1000萬套保障房中,公共租賃住房達230多萬套。在今年新開工的700萬套以上保障房中,公租房數(shù)量亦占相當比重。但是和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相比,廉租房、公租房等租賃型住房因其利潤微薄、投資回報周期長,一直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有業(yè)內(nèi)人士測算,即使免收公租房建設的土地出讓金且在政府部門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的情況下,公租房租金也要達到市場租金的50%左右,投資者才能“不賠”。若在此基礎上引入房地產(chǎn)信托資金,投資公租房將獲得一定的收益。相反,若上述前提都不存在,即使按市場價的80%收取公租房租金,也難以保證投資者收益。
  這種算法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暫且不論,但允許地方試點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房至少有兩方面好處,一方面在當前征地拆遷費用日漸走高背景下,可以為公租房建設者減少相當大的一筆開支;另一方面,不少城市土地相對緊缺,以此也可為各類建設用地騰挪空間。如果再考慮建設租賃房的集體土地多屬于“城中村”或位于城鄉(xiāng)接合部、基建等配套設施相對完善、土地成本偏低甚至零成本等情況,開展“試點”,對一些外來人口較多、房價壓力較大的熱點城市而言,更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此前,集體土地建設房屋面臨的最大爭議,在于其是否屬于“小產(chǎn)權房”。由于擔心借試點變相建設“小產(chǎn)權房”,國土部門對集體土地建設租賃房也一直持謹慎態(tài)度。此次國土資源部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公租房,產(chǎn)權仍然為農(nóng)村集體組織所有,不能出售給個人,只能配租給符合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并納入統(tǒng)一規(guī)范管理。這無疑消除了擔心出現(xiàn)“小產(chǎn)權房”問題者的疑慮。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整個建設過程中要嚴禁占用耕地。此外,明確相應的租期、杜絕以長期租賃的方式變相出售公租房,也是“試點”過程中必須嚴格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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