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目標不應(yīng)回避“居民支付能力”
2011-03-28   作者:張冰歌  來源:中國經(jīng)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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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8條”規(guī)定,各地要合理確定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如今,期限將至,公布房價調(diào)控目標的城市除山西省的22個之外,其余還不到10個,且房價目標漲幅多與當?shù)谿DP增幅等掛鉤,大多在10%左右。(3月27日《東南快報》)
  房價目標漲幅大多在10%左右意味著什么?意味著這些城市的房價漲幅不超出10%,就是合理的,并且是政府允許的“合法空間”。不過,這樣的房價調(diào)控目標,就不是“限價標準”了,而是“漲價標準”。
  “限價標準”為何成了“漲價標準”?請注意,這些地方的房價調(diào)控目標的得出,多與當?shù)谿DP增幅等掛鉤,而回避了“新國八條”提到的另一項重要指標: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盡管相比之下,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易量化,但它是關(guān)系到民生的重要因素。這個關(guān)鍵因素一被回避,“限價標準”的就失去了民生這個重要依據(jù),沒有了這個依據(jù),“限價標準”真實性和它的積極意義也就大打了折扣,是不能讓人信服的。
  中國的房價一直居高不下,現(xiàn)在,在北京、上海這樣的一線城市,新建房屋每平方米的銷售均價已經(jīng)高達2萬-7萬元,與居民收入完全不成比例,遠遠超出了人們所能承受的范圍。買房,儼然成為了壓在人們身上的一座大山。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制定房價目標,控制房價上漲,就成為各級政府的一個民生緊要。如果每一個城市都將該目標制定在10%左右,必然會形成一個房價要上漲的心理預(yù)期,打破本來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房價步入穩(wěn)定或下跌的態(tài)勢。這樣的“房價目標”實在是有違初衷。
  在這樣的一個關(guān)節(jié)點上,針對國家“房價目標”公開計劃,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房價目標”為何只與當?shù)谿DP增幅等掛鉤,而回避掉“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這個重要依據(jù),讓“漲價標準”成“限價標準”?北京大學公共經(jīng)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韓世同的話算是說到了點子上,他認為,一方面是為了在符合國家調(diào)控政策要求的情況下盡量避免被問責;另一方面,保持房地產(chǎn)市場的熱度依舊有對“土地財政”依賴的因素。
  2月27日,溫家寶在與網(wǎng)友在線交流時表示,對抑制房價還有信心。此外他稱,房地產(chǎn)商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應(yīng)該對社會盡到應(yīng)有的責任,房產(chǎn)商身上也應(yīng)該流著道德的血液。現(xiàn)在把溫總理的這句“流著道德的血液”放到我們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公開“房價目標”上來,我看也很適用。只要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公開“房價目標”上“流著道德的血液”,就不會把房價目標漲幅只與當?shù)谿DP增幅等掛鉤,就不會回避“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就可能避免“限價標準”成“漲價標準”這樣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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