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醉酒死亡 同桌是否擔責
2010-12-07   作者:佳木江南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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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中國酒患調(diào)查》顯示:全國“喝酒成癮”的酒民接近2億;在“酒文化”的熏陶下,全國每年死于酒精中毒的“酒鬼”不下11萬人,因酒致殘的“酒徒”超過273萬人。這里提出的話題是:酒友醉酒傷亡,同桌酒友責任知多少。
  根據(jù)過錯原則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只有在行為上存在過錯,并且這種行為給他人帶來損害和損失時,民事主體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同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飲酒和酒后行為后果負責。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里的“其它義務”是一種概括性規(guī)范。
  有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喝酒而致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對身體有害,依然過量飲酒,最終導致酒精過量死亡,其本人應對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酒席的組織者和召集人,對參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對死者應承擔一定責任。其他參與人因注意義務較小,酌情擔責。
  因此,分析酒友對同桌死亡是否擔責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分析:
  首先要看共飲者是否有惡意勸酒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體不適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繼續(xù)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過失,構成侵權。如果共飲者無法知道繼續(xù)勸酒會導致被勸人發(fā)生危險,就不宜認定勸飲行為構成侵權。
  其次,要看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飲酒的義務。從社會道德的角度講,共飲者可以對飲酒人進行善意提醒,建議其不要過量飲酒,但這種善意提醒并不具備法律強制性。如果共飲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基于公平原則,不宜賦予同為成年人的其他共飲者“勸阻其飲酒”的義務。
  最后,要看在哪種情況下須對其他共飲者承擔救助責任。如果共飲者中的某人已經(jīng)失控或者出現(xiàn)失控的跡象,就應當認為其他共飲者明知此人已經(jīng)醉酒,應當予以救助。如送往醫(yī)院,交給一個具備照看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送上出租車或送回家,安置在一個相對安全的處所等。只要采取的處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就不宜讓其承擔責任。
  從審判實踐看,近年來法院判決酒友過度飲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仍實施灌酒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可認定主觀上具有過錯,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灌酒者應當承擔過錯賠償?shù)闹饕韶熑巍?BR>  放縱飲酒型。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fā)現(xiàn)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導致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應認定為具有過錯,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區(qū)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部分責任。
  不予救助型。同飲者發(fā)現(xiàn)有酒友出現(xiàn)不良反應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xié)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義務。如果同飲者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型。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fā)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發(fā)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fā)生危險。這種情況下,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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