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同法新司法解釋的新理念
應對金融危機 啟動“能動司法”
    2009-05-19    本報記者:楊維漢    來源:經濟參考報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引發(fā)的矛盾糾紛逐漸轉化為各類訴訟糾紛案件進入司法領域,并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帶來新的挑戰(zhàn)。
  通常認為,司法具有消極屬性。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動司法”的理念,要求各級法院積極應對金融危機。13日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針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作出具體解釋。
  這一司法解釋的實施成為人民法院充分有效地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舉措。

  規(guī)定“情勢變更”制度解決顯失公平

  新的司法解釋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方面,根據(jù)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的規(guī)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情勢變更”制度。
  “在當今世界經濟的動蕩時期,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有著重要的價值!弊罡呷嗣穹ㄔ河嘘P負責人說,由于整個社會處于高速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中,全球金融風暴等很多新事件、新情況層出不窮,合同訂立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增大。因此,因為情勢變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困擾著司法實務部門。
  這位負責人說,“引入情勢變更原則的價值在于,當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施以法律的救濟。它主要解決合同訂立后顯失公平的問題。合同訂立的時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使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造成雙方當事人顯失公平,按照實際情況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形下,審慎、嚴格地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此,該制度是在認真、細致的調研基礎上,結合實踐的需要被吸收進司法解釋的!
  同時,司法解釋要求嚴格區(qū)分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之間的區(qū)別,審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對必須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裁判的個案,要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最大限度地避免對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大的沖擊。

  手印與簽字、蓋章法律效力等同

  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八痉ń忉尯茏⒅貜V泛吸收民意。”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譬如曾經聽取了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北京律師協(xié)會部分律師的意見。
  據(jù)了解,司法解釋第五條關于“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則是來源于河北省一位律師的建議。
  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維護合同效力從寬認定有效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釋嚴格適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效力上堅持從寬認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譬如,對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寬認定,對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以外,不作限制、一體承認。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的情形,作了限縮型解釋,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進行從嚴掌握。
  “合同效力上采取從寬認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積極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緩解交易鏈條的斷裂,促進經濟的活躍。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應對措施!边@位負責人說。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