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被冒用貸款 銀行成被告
2011-06-02   作者: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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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個人信息保護不嚴密,很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其妙就有了不良貸款記錄。山西太原市某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在當事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他人姓名貸款,近日,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消除原告孔某的銀行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據(jù)了解,2010年10月12日,從未在任何銀行進行過貸款的孔某,在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征信時發(fā)現(xiàn),某銀行處有其購車貸款記錄。由于在該銀行的貸款尚未結(jié)清,被告知在其個人的銀行信用上登記了不良貸款記錄,因此對其個人信用造成了不良影響。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銀行消除其的不良貸款記錄。
  在庭審中,根據(jù)被告銀行提供的《個人汽車消費借款申請審批表》顯示,原告孔某于2003年2月16日向被告申請借款245000元,用于向某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購買奧迪A6L1.8T轎車一輛,借款期限為24個月。在該份申請審批表上借款人簽字一欄為“孔某”,并按有手印。
  次日,被告銀行在該份審批表上簽署“同意”。之后,被告某行在一份借款人為原告孔某的《某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上簽章,并出借貸款。該份貸款手續(xù)中附有原告孔某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收入證明等。
  庭審中,被告某行稱當時該筆個人汽車消費借款手續(xù)由當時的售車單位某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審查。2008年7月,該單位出具一份書面證明,寫明某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17日所做的個人汽車貸款是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原告的姓名做的虛假貸款,該貸款與原告無關。
  經(jīng)小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令被告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消除原告孔某的銀行個人信用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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