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騙購經適房入罪看騙取公共福利罪
    2010-02-09    作者:楊濤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在2009年度房價進一步高漲的形勢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關注。針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國主張將其入罪,以提高這種行為的違法成本。(2月8日《武漢晚報》)

  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保障的經適房,在一些人眼中成為“唐僧肉”,他們利用權力或者偽造證件,大肆攫取經適房,牟取暴利。如鄭州市龍鑫苑小區(qū)有388套經適房,其中126套被鄭州市直某機關  “團購”,而這些購房者中,有人又將房子加價10萬元倒賣給“中低收入家庭”。而像鄭州這樣的騙購經適房的事件并非孤例,最近媒體報道稱,原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文強有16處房產,其中居然有一套經適房。
  然而,對于騙購經適房的行為,目前并沒有嚴厲的刑罰措施。對于發(fā)現(xiàn)騙購經適房的行為,通常只是收回經適房,或者取消騙購者的相應資格。最嚴厲的不過像北京市一樣,對于騙購者偽造公文的行為進行刑事追究。有人認為,對于騙購經適房的行為可以用詐騙罪追究。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騙購經適房雖然使得騙購者獲取了經適房與商品房之間巨大的差價,這中間的差價就是國家減免的相關稅收和費用,但是,騙購者騙取的是經適房的購買資格,而非房產本身,騙取資格之后仍然需要其實際付款購買。所以,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很難將騙購經適房的行為定性為詐騙罪。
  從各地愈演愈烈的騙購經適房現(xiàn)象來看,顯然,僅僅依靠發(fā)現(xiàn)后取消購房者的資格等行政措施已經無法打擊這種行為,王玉國的倡議恰是在這種背景下醞釀而生的。通過立法將騙購經適房入罪,似乎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鑒,例如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現(xiàn)年82歲的李栢儉及其妻馮閏禪,2003年至2004年間隱瞞其近200萬港元的資產,以生活困難為由向香港特區(qū)政府騙取了近10萬港元的綜合援助及申請一套公屋(類似于內地的經適房),被香港高等法院以詐騙香港公共福利判處11個月徒刑。
  但是,將騙購經適房的行為入罪,不應單獨定一個罪名,比如僅僅規(guī)定騙購經適房罪,而應當將其放在整個國家保障民生的大背景下,統(tǒng)一規(guī)范相應的罪名。目前,隨著我們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國家對于民生的重視,財政對于民生投入越來越大,在住房、教育、社保、醫(yī)療等方面投入甚多,同時,騙廉租房、騙取低保等各種騙取公共福利的行為層出不窮。從本質上講,騙購經適房的行為就是一種騙取公共福利的行為,是侵占國家財政和損害其他應當享有公共福利的人享有的利益,而侵占公共福利的行為卻有很多,應當統(tǒng)一予以打擊,而不僅僅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所以,建議立法考慮將騙購經適房、騙廉租房、騙取低保等行為統(tǒng)一規(guī)定為一個罪名——騙取公共福利罪。同時,鑒于諸如騙購經適房等行為往往是以先騙取相應的資格為前提,因此,立法應當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采取虛假的手段騙取了相應的資格,就構成犯罪,如果獲取了實際的財物,則從重處罰。
  只有設立了  “騙取公共福利罪”的罪名并嚴格執(zhí)法,將經適房等公共福利視為“唐僧肉”,肆無忌憚地侵占的行為才有可能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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