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路橋費不能沒公眾參與決策
    2009-11-23    作者:魏文彪    來源:證券時報
    本月,曾引起爭議的蘭州路橋費,經歷了一場“過山車”。先是從11月1日到15日,暫停征收;后是從15日開始,有關部門宣布再收18年。據(jù)悉,由于征收路橋費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之列,因此有關爭議仍在繼續(xù)。
  像蘭州市這樣向車輛征收路橋費引發(fā)爭議是必然的,一者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只允許對貸款建設的橋梁和隧道進行收費,公路并不在允許收費之列,蘭州市將公路與橋梁捆綁收費缺乏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違反了國務院有關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與部門不得設立與城市道路維護建設有關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規(guī)定;其二,去年底國家實施燃油稅改革取消了公路養(yǎng)路費,在已交燃油稅情形下收取路橋費,涉嫌重復收費;另外,很大一部分收費沒有被用于償還貸款,而是被用于養(yǎng)人。蘭州市財政局出具的一份報告顯示,為征收路橋費,當?shù)亟M建了由428人組成的收費管理機構,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間收取的2.08億元路橋費,扣除人員工資支出等費用之外,真正被用于償還貸款的只有1.73億元,不及同期償還貸款本金的十分之一。在這種情形下,廣大車主與市民難免要對蘭州在內一些城市征收路橋費行為提出強烈的質疑。
  面對質疑,地方政府顯然應向公眾作說明解釋工作,擺出收取該項費用的合法依據(jù)與合理理由。如果政府能夠說服公眾,則收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不能說服公眾,則表明收費理由不能成立,政府就應放棄相關收費動議。只有在進行充分的公開辯論后,讓事實越辯越清再決定是否收費,才能消弭類似蘭州市收取路橋費所引發(fā)的爭議。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蘭州市開征與復征路橋費都未經辯論,而是一紙公文就決定收費。這增加了政府收費的任意性,甚至誘發(fā)政府通過亂收費增加自身私利行為,是對民眾權益的漠視,是不尊重公眾所享有的對于公共事務的決策權的體現(xiàn),是與對于政府應當充分尊重民意與民權的要求不相符合的。
  其實,不單是路橋費,政府一切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公共事項,都應遵循與民眾協(xié)商制定政策的決策程序,讓廣大民眾直接參與政策制定,唯有建立健全公共事務各方共商與民眾參與決策機制,各方利益才能得到均衡維護,民眾權利與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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