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能沒收“小產權房”購房款嗎
    2009-09-04    秋風    來源:新京報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發(fā)的《關于不要購買“小產權房”的公告》指出:“小產權房”銷售所得款屬于非法所得,“小產權房”買賣一經查實,購買者買“小產權房”的房款會作為非法所得款項被沒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僥幸心理去購買。(9月3日《信息時報》)然而,該部門的這一沒收規(guī)定本身就已違法。
  即便小產權房現象不合法律規(guī)定,即便小產權房購買人的產權政府不予保護,但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也沒有權力沒收小產權房購買人的購房款,因為,法律根本就沒有授予該局以此種權力。
   首先,“沒收”乃是一種十分嚴厲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正在制定過程中,不過,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即“法定原則”,毋須該法明文規(guī)定也已清楚地體現于憲法的精神中,體現于其他行政法律如《立法法》及部門規(guī)章中了。據此原則,針對公民實施任何行政強制必須有明確的、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而不得依據含糊的、概括性規(guī)定。未經此種明確授權,任何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行政強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國土局可沒收購買小產權房者的購房款。
  其次,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否有權制定針對小產權房的這種懲罰措施?回答是明確的:沒有。根據《立法法》的精神,像沒收財產這種嚴厲的處罰措施,必須由較高層次的法律、法規(guī)設定。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過是地方政府下屬的一個行政部門,它既無權制定行政規(guī)章,也無權制定地方法規(guī),甚至無權制定地方性規(guī)章,不能規(guī)定如此嚴厲的懲罰措施。
  第三,即便該局享有制定此懲罰措施之權,那它也已經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缎姓䦶娭品ā凡莅笇τ谛姓䦶娭拼胧┻規(guī)定了另外兩條原則,第一條可稱為“最小化原則”,即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以最小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為限度。第二條可稱為“最后措施”原則,即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那么,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這個規(guī)定符合這兩點嗎?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要處理的“小產權房”現象本身如何處理,尚有爭議,而它自己的紅頭文件的違法、甚至違憲性質,卻是確鑿無疑的。當它宣告別人違法并準備予以懲罰之時,不知自己就正在違法。
  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政府的任何強制性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而且,政府據以采取行使這些強制性權力的法律、法規(guī)本身也必須是合理的、正當的。若不能做到這兩點,則自以為正在維護秩序的政府有關部門,其實正在破壞市場與法治的基本秩序。
  這樣的紅頭文件,應當立即予以無條件撤銷。該局的上級政府及其人大常委會,應承擔起相應的政治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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