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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根據(jù)代表意見修改60多處
    2007-03-13    記者:孟娜 鄒聲文    來源:經濟參考報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歷時13年形成的物權法草案根據(jù)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審議意見作了60余處修改。
  在12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會議作了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這份報告獲得了通過。經過表決,物權法草案修改稿提請大會審議。
  對物權法草案作得較為重要的修改有六處,其中包括:
  物權法草案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北仍逶黾恿恕盎蛘呋謴驮瓲睢睅讉字。
  楊景宇說,有的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換”主要適用于對動產造成損害的補救,對不動產造成的損害,有些是難以修理、重作、更換的,比如對污染農田所造成的損害,只能要求損害人予以恢復原狀,而不可能修理、重作、更換。
  草案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楊景宇說,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發(fā)生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情形,有的是負責人作出的決定,有的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即使以集體的名義作出的決定,如果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應有法律救濟手段。
  目前這一款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以動產作抵押的,應當向“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楊景宇說,有些代表提出,動產的流動性大,其所在地可能經常變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建議改為在抵押人所在地登記,較為切合實際。
  目前這一條中的“動產所在地”修改為“抵押人住所地”。
  楊景宇說,此外根據(jù)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他說,有些代表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其中有些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以解決;有些問題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已經反復作過研究,對草案以不再修改為妥;有些問題需要經過實踐,總結經驗,再作研究。
  他說,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按照法的一般原則,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樣。對過去的問題,應當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處理。
  楊景宇在報告中說,代表們認為,制定物權法,進一步完善中國的物權制度,對于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guī)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激發(fā)全社會創(chuàng)造活力,實現(xiàn)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制定物權法,又是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草案的形成歷時13年,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體現(xiàn)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凝聚了集體的智慧,已經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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