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恐迎150億元索賠狂潮
5.23億罰款落地80億增發(fā)告吹
2013-11-16   作者:記者 吳黎華/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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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的處罰已然落地,但投資者的維權之路才剛剛開始。在遭遇了證監(jiān)會開出的高達5.23億元之巨的天價罰單后,這家上市券商在可預期的范圍內即將遭到投資者的索賠狂潮。相關律師測算,索賠總金額可能超過150億元。

  在11月15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表示,已經正式對光大證券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了送達。發(fā)言人表示,證監(jiān)會于2013年11月1日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涉及違法違規(guī)行為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3年8月18日我會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行為及梅鍵信息誤導行為立案稽查,8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證監(jiān)會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后,依法做出了相應的處理決定。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tǒng)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造成巨量申購和成交的原因可能對投資者判斷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對滬深300指數(shù),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在公眾投資者尚不知悉市場異動真正原因時,光大證券本應戒絕交易,但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著手反向交易,且交易數(shù)額巨大,對市場造成了嚴重影響。

  證監(jiān)會決定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307萬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沒收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7414萬元,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共計5.23億元。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除此之外,2013年8月16日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鍵在與大智慧記者高欣通話時,否認了市場上“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而此時,梅鍵對相關情況并不知悉。隨后,高欣發(fā)布《光大證券就自營盤70億烏龍傳聞回應:子虛烏有》一文。梅鍵作為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在對具體事實不知情的情況下,明知對方為新聞記者,輕率地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予以否認,構成信息誤導。證監(jiān)會決定,責令梅鍵改正,并處以20萬元罰款。

  當天晚上,光大證券發(fā)布公告,宣布了“8.16烏龍指”事件中購入股票的處置辦法。公告說,對于按購入成本計算共計53.75億元的股票,年內將采用大宗交易市場及競價交易市場單向減持方式進行處置,金額不超過30億元,剩余部分以后年度在不影響市場的情況下?lián)駲C處置;為避免對市場造成沖擊,通過競價交易市場處置時,原則上每個交易日處置金額不超過3億元,單只股票每個交易日處置數(shù)量(股數(shù))不超過當日該只股票總交易量的20%;為利于市場穩(wěn)定,結合公司信用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公司擬將部分股票用于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業(yè)務。

  在意料之中的是,15日當天,光大證券同時還宣布其非公開發(fā)行股票批復到期失效。2013年5月16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申請。按照上述計劃,光大證券擬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fā)行不超過60000萬股的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用于增加公司資本金,補充公司營運資金,以擴大業(yè)務規(guī)模,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光大證券說,在取得上述核準批復文件后,公司未能在核準批復文件規(guī)定的6個月有效期內(即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因此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批復自動失效。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下發(fā)和送達,使得光大證券的此次烏龍事件在監(jiān)管層面“蓋棺定論”,同時,這也為在這一事件中遭受損失的大量投資者提供了民事索賠訴訟的依據(jù)。實際上,早在今年9月初,上海、廣州等地已經有股民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不過彼時監(jiān)管部門尚沒有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缺少立案依據(jù)。目前,這一障礙已經不復存在。

  據(jù)了解,2007年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相關文件規(guī)定,“關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的審理問題。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當前,對于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jù)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審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是民商事審判一項全新的工作,受理此類案件的法院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和信息溝通,注意總結和積累經驗,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包括對適用證券法方面的系統(tǒng)性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fā)出通知,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轄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通知指出,起訴人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jù),以行政處罰決定確認的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導致其損失為由,采取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通知強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光大證券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稍早之前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經過他們的測算,光大證券此次所面臨的索賠金額將高達150億元。今年9月11日,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的14名律師11日聯(lián)名發(fā)布呼吁書,要求光大證券及光大集團設立“烏龍指”受害者賠償基金。呼吁書起草人宋一欣表示,從廣義上講,中國證券市場中,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買賣過證券并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的投資者,皆可以索賠。呼吁書中測算,當日涉訟成交額為1503.06億元,若其中有10%的金額形成索賠或涉訟,則將達到驚人的150.30億元索賠和涉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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