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定明日起對歐盟甲苯胺產品征收5年反傾銷稅
2013-06-27   作者:  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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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44號 關于甲苯胺反傾銷案最終裁決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3年第44號

【發(fā)布日期】2013-06-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2年6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300,該稅則號項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甲苯胺產業(yè)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進口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3年2月28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xù)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進口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苯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苯胺,英文名稱:Toluidine。
  分子式:C7H9N
  物理化學特征:外觀通常為無色或淡黃色油狀液體或無色片狀結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鄰甲苯胺(o- Toluidine)、間甲苯胺(m- Toluidine)、對甲苯胺(p- Toluidine)三種異構體。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醫(y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于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歐盟公司
  1.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19.6%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其他歐盟公司 36.9%
 。ˋ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3年6月28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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