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驅動招投標“量身定做”
專家認為應充分發(fā)揮供應商的監(jiān)督作用
2012-05-17   作者:記者 王濤 張彬/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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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于公款出國、公款招待而言,“公車浪費”的情況公眾感受更直觀,“刺眼”的“車輪腐敗”現(xiàn)象影響更大。
  近期啟動的溫州車改,成為新一輪地方公車改革的焦點,除省管干部用車、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以外,所有公車“一刀切”,將1400多輛公車全部拍賣處置,并提出了“近程貨幣化,遠程市場化”進行公務用車改革、車貼按檔次發(fā)放、公車駕駛員人性化分流等一系列措施。
  復旦大學教授顧曉鳴等認為,在公車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中,最突出的焦點是如何保障公車姓“公”。溫州車改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目前泛濫的“公車私用”。而用差異化的補償,能相對避免“一刀切”的弊端,減少改革的阻力。新華社發(fā) 蔣躍新 作

    最近一段時間,媒體相繼披露一些政府采購項目僅為某一家投標企業(yè)“量身定做”的消息,使得采購招標再一次站在風口浪尖上。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的專家認為,一些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確實存在串通的情況,應對的最好辦法就是加大制度約束的力度,充分發(fā)揮有競爭力的其他供應商的監(jiān)督作用。

  “量身定做”有意無意并存

  針對最近一段時間相繼曝出一些政府采購項目僅為某一家投標企業(yè)“量身定做”的消息,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近日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量身定做”的情況在政府采購領域已很普遍。
  何紅鋒說,招標時需要技術指標、技術規(guī)格,但是如果技術指標和技術規(guī)格不具有通用性,就有量身定做之嫌,因為正常的技術規(guī)格都是通用的。比如某一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投標車長為兩千毫米,“這沒有道理,它應該是個區(qū)間而不應是個具體數(shù)值,因為可能全球就一家公司符合這個規(guī)定,那就涉嫌‘量身定做’!薄
  他表示,對于大部分的量身定做,一般人是看不出來的,只有內行人才知道關鍵所在。技術指標有很多條,可能只需要有一個技術指標是排他性的,就可以把其他的潛在投標人排除在外。但是由于它的專業(yè)性,業(yè)外人對這個技術指標可能無法判斷。
  “‘量身定做’又分有意和無意兩種情況”,何紅鋒說,有的是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有意串通。有的則是無意的,因為采購人不是技術專家,他們需要咨詢專家或委托專家制定技術指標,也存在著委托潛在的供應商制定技術指標,而潛在的供應商可能會有意的傾向于自己的產品,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能并沒有主觀串通的意識,但在事實上又造成了“量身定做”的結果。

  利益驅動是根本原因

  一段時間以來采購活動中采購人與供應商人之間暗箱操作等現(xiàn)象屢見不鮮,與人們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期待形成強烈反差。
  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問題的產生有諸多原因,其中,利益驅動是根本原因。在利益驅動之下個別領導插手干預成為一個重要推手。不少招投標流于形式,表面上按程序公開進行,實際上“暗箱操作”,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違規(guī)插手干預招投標,一些掌握資金和項目審批權的部門或領導干部直接或變相推薦施工企業(yè)或供貨商,背后往往都存在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
  一位采購招標中心工作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些采購人意識淡薄,甚至認為自己單位的項目就是自己說了算,想讓誰干就讓誰干。
  不僅如此,招標代理機構的無序競爭也為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提供了“契機”。一些招標代理機構并不是“拼實力”,而是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接受招標人的要求,甚至幫助招標人、投標人進行“溝通”,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影響了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
  此外,我國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質疑為例,“政府采購法中提出供應商才能提出質疑,不是供應商不能提出質疑,所以先要買了招標文件,有些地方會說你不能買招標文件,因為你不具備一定的資質、等級,也就是說連買招標文件的資格都沒有!焙渭t鋒說。
  按照政府采購的國際規(guī)則,參與的生產商越多,競爭的激烈程度越高,腐敗和暗箱操作的空間也就越少,競爭的結果必然會使采購價格更接近市場價格,從而更好地節(jié)約納稅人的稅款。反之,如果政府采購“量身定做”的話,會帶來一系列“惡果”。
  一位省會城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認為,“量身定做”的背后是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并經常與其他違法違規(guī)活動相伴而生,往往是發(fā)生行賄受賄、采購項目價格居高不下、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的誘因。

  應充分發(fā)揮供應商的監(jiān)督作用

  專家認為,對于無意的“量身定做”,采購人應該提高自己的業(yè)務能力,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對于采購人與供應商串通的情況,主要靠制度約束,對于被揭發(fā)出來的,要加大懲罰力度。
  何紅鋒表示,目前的監(jiān)督部門主要有財政部門、代理機構、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來自供應商的監(jiān)督,比較有意義的還是發(fā)揮有競爭力的其他供應商的監(jiān)督作用,一是因為他們比較專業(yè),二是因為他們動機最強。不過,他介紹說,根據(jù)招投標實施條例,對招投標存在異議,可以實名舉報。但是因為需要實名,所以很多供應商有顧慮,“不能得罪采購人啊,即使舉報屬實,采取重新招標了,舉報人擔心可能會被采購人報復!
  在何紅鋒看來,相關部門的觀念需要轉變,比如有些政府部門對招標辦提出“零投訴”的要求,很多地方政府把“零投訴”作為工作指標,“他們把投訴看成壞事,這能起到真正的監(jiān)督作用嗎?連投訴都不讓投訴,監(jiān)督制度就發(fā)揮不了作用,這也是沒有道理的!
  他還提出,政府采購中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招投標法實施細則中也把異議作為投訴的前置程序,這與國際的要求不一致,實際是給投訴、質疑設置了障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異議設置了幾個方面: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何紅鋒表示,如果開標時想投訴必須先進行異議,但是異議是需要當場提出的,如果開標當場不提出的話,之后就不能再進行投訴,“事實上很少有人會當場提出”。對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一般也沒有人提出異議,到了中標結果出來以后,只能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就不能再對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異議,因為已經過了截止時間,“事實上對中標結果提異議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招標文件,但是因為在前期沒有提出異議,中標結果就不能再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所以對中標結果的異議也就沒有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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