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七陷阱 透析大忽悠
2011-03-10   作者:  來源:華夏時報
 

    經常有讀者向本報反映,在保險購買以及理賠過程中被欺騙了。正值3·15,本期將為讀者講一講保險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陷阱”,僅供參考。其實,買保險就如同買生活用品一樣,要使得自己的需求與所買商品的功能相吻合。因此,投保時應先了解自己投保的目的,必須充分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再決定是否投保。

  陷阱一:“聯(lián)誼會”賣保險

  去年12月上旬,家住北京的王先生接到一家壽險公司的邀請,參加“客戶回饋贈禮活動”, 贈送的禮品有野生蠶絲被、健康磨砂杯、第四套絕版人民幣收藏冊等。但到了現(xiàn)場王先生才發(fā)覺情況不對,禮品的領取有門檻,前提是憑邀請函和本人身份證領取。所謂的“客戶回饋贈禮活動”只是一個好聽的說法,其實質是壽險營銷員自行組織的產品說明會,目的是現(xiàn)場銷售保險。
  保險代理人閻濤:相關規(guī)定禁止以營銷員個人名義召開產品說明會和客戶聯(lián)誼會,但一些代理人為了集中快速推銷保險,往往用這種做法。除了贈送禮物,還流行贈送短期意外險,最長兩三個月,還有一個星期的。
  這種聯(lián)誼會或產品說明會就是為了促成參會者簽單,以贈送禮物為借口,要求攜帶身份證、銀行卡等證件,并以 “領獎品”等名義要求在相關材料上簽名。事后有的營銷員甚至會利用這些材料編制投保材料,對簽名進行描紅、復制,市民面對極其相似的簽名也無從辯駁。
  其實參加保險公司舉辦的正規(guī)說明會或講座了解金融、保險知識是好事,但要注意自我保護,不可隨意提供投保壽險必須的身份證、銀行卡、簽名。監(jiān)管部門已有規(guī)定,不得以營銷服務部或者營銷員名義召開說明會,因此消費者參加禮品派送、專題講座等說明會前,應打電話到保險公司詢問是否真有其事。當組織者要求在各類材料上簽名時,要仔細閱讀考慮后再決定是否簽字。

  陷阱二:假保單風波

  2008年11月12日,云南消費者梁玉祥與妻子到三亞度蜜月,他通過攜程網訂了兩張返回昆明的機票和兩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每份20元。收到保單后,他發(fā)現(xiàn)保險期限只有一天,沒有覆蓋整個行程。梁玉祥致電攜程客服熱線及平安保險。平安回復稱,系統(tǒng)中沒有兩人保單號,后攜程承認這個保單屬于偽造保單。后梁玉祥將攜程告上法庭,要求攜程網賠償10萬元,并在其網站公開道歉一周,但攜程拒絕了這一賠償請求。雙方圍繞“究竟誰應是假保單責任的賠償主體”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保險代理人李明曉:一些短期意外傷害保險賠付率低,再加上很少有人會致電保險公司辨別真?zhèn)危頇C構將假保單交給消費者后通常不會出事,從而滋生了不少售賣假保單的中介代理,其中以航意險最為典型。假保單事件較多發(fā)生在中介渠道銷售的短意險,包括保險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意外傷害、旅游意外險等。
  辨別真假保單有一些小技巧:購買保險時注意辨別承保機構的合法性。消費者可以登錄中國保監(jiān)會網站,查詢該機構是否為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合法保險機構。
  消費者在具有保險兼業(yè)代理資格的航空售票網點、旅行社等中介機構購買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時也要注意。一般來說合法保險代理機構營業(yè)場所會懸掛北京保監(jiān)局核發(fā)的《保險兼業(yè)代理業(yè)務許可證》,消費者購買的時候可以留意。
  此外,也可查驗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保單真?zhèn)巍Y徺I保單后,應及時撥打保單上印制的保險機構客服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通過電話咨詢或輸入保單信息等方式,查驗保單真?zhèn)巍?/P>

  陷阱三:存款變保單

  去銀行辦理存款卻莫名其妙購買了保險產品。
  西安市民朱女士2009年5月14日到銀行想將賬上的70萬元存成5年定期存款,而營業(yè)員給她推薦了一種“保險產品”,說收益會比存款高。她當時還在考慮,但營業(yè)員告訴她,一次性存款70萬元存不進去,分期存才能存完。當時想著只要能存進去,也就沒有多想,隨后營業(yè)員辦理了相關手續(xù),并讓她簽了字。10月份女兒岳某偶然看到了母親辦理的“存單”后,告訴朱女士,這只是一份保單。8個月后,朱女士找到銀行,說銀行當時未告知是保險,提出退保。但銀行稱,辦手續(xù)前已告知是保險,而保險公司亦稱,辦手續(xù)前已告知是保險,退保要損失5萬多元。
  資深理財師王禹:銀行在向客戶推銷代售的保險產品時,往往回避“這是保險,銀行只負責銷售”,而反復強調“這是理財產品”,使得很多人誤以為銀保產品是銀行推出的。其實銀保產品大多保障很單一,只有投保人身故時才能獲得賠償;雖然看著收益比存款高,而且沒有稅,可是如果想提前支取,拿到的錢還不如存入時多。
  一些銀保工作人員利用消費者信賴銀行的心理,謊稱某種保險是該銀行的理財產品,誤導消費者購買。對銀行來說,如果沒有如實告知,就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涉嫌欺詐。消費者辦理銀行柜臺業(yè)務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有關條款,不要輕易簽字,學會自我辨別。

  陷阱四:霸王條款

  2003年,蔡女士買了某家保險公司的長泰安康保險(B),每年繳1280元保費,共繳20年,保險金額是5萬元。保險業(yè)務員說,其間如生重病就會賠一半保險金。
  2006年,蔡女士做心臟瓣膜置換手術,由于這個手術屬于保險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她就找到當時的保險業(yè)務員要求提前領取保險金,但卻被告知,根據合同條款,她必須先到醫(yī)院開證明,證明自己的生命只剩下6個月時間。
  蔡女士細看保險合同,發(fā)現(xiàn)“保險責任”一條寫著:“經保險人聘請的醫(yī)師根據醫(y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被保險人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內,被保險人可申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钡t(yī)院方面拒絕開這個證明。在同保險公司多次協(xié)商后,蔡女士終于拿到了本來就屬于自己的2.5萬元理賠款。
  保險經紀人李婷:保險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擬訂后消費者要么接受條款訂立合同,要么不接受條款不訂立合同。相對于消費者,保險公司是強勢一方,它們利用優(yōu)勢地位在與消費者達成合同時加重對方義務、減輕自身責任,“霸王條款”便產生了。
  《保險法》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陷阱五:關鍵字歧義

  深圳一家裝飾公司購買總保額為100萬元的財產保險后,保單上明確寫著:在保險期內,因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等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單規(guī)定負責賠償。后因空調水管配件質量問題造成水管漏水,經濟損失達20余萬元。裝飾公司負責人本以為賠償是必然的事,但保險公司表示水管是“脫落”而非“爆裂”,拒絕賠償。
  公估從業(yè)者潘先生:一份保單能生出多重理解,是目前保險公司玩文字游戲最典型的例子。按照常理,漏水導致財產損失是常見的一種風險,大多數(shù)財產險保單都會將其列為主險之一,許多家庭、公司就是沖著這類常見風險才去投保財產險。但同樣的字眼,合同上的規(guī)定和投保人的理解往往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投保人在購買險種時要問清“哪些情況下可以理賠”,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一般來說,購買家財險時如果對保險的險種和責任范圍不明白,可以選擇財產保險中比較常見的“財產一切險”,它對于“除外責任之外的原因引起保險標的的損失”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相對于其他財產險險種,它的責任與理賠范圍較廣,對投保人比較有利。

  陷阱六:定損天壤之別

  北京的劉女士駕駛剛剛購買的菲亞特小客車正常行駛,路過昌平區(qū)的一個十字路口時,一輛天津牌照的雪佛蘭小客車違反交通規(guī)則,導致雪佛蘭的前部與劉女士的菲亞特車尾部相撞,劉女士的新車多處損壞,車內的一名乘客受傷。昌平區(qū)交通支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雪佛蘭小客車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為肇事的小客車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定損為3700元,但劉女士在特約維修站檢測后出具的維修費報價為14735元,與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相差1萬多元。
  面對如此懸殊的差價,劉女士多次找肇事車主、保險公司協(xié)商車輛的定損問題,但都未達成協(xié)議。后劉女士向昌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4萬元,拖車費350元,交通費5583元,合計19933元。
  保險理財師蔣正偉:發(fā)生交通意外定損理賠涉及到了三家,即公司要付錢、主機廠4S店修品牌車、國家交通部維修管理處制定行業(yè)標準。如何平衡好三者之間的關系,難在執(zhí)行。
  在行業(yè)不規(guī)范的時候,車主就要選一個“好”的保險公司。標準是看這個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是不是你的車輛的專修廠。各家保險公司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要求車主到公司指定的專修廠去修理,這樣才能保證車主的權利,減少索賠時不必要的爭議。

  陷阱七:車險大“忽悠”

  孫先生有一輛上海大眾斯柯達明銳轎車,去年7月,在車險即將到期時,他接到了另一家公司業(yè)務員的電話,稱正在針對上海大眾和上海通用系列的所有車型舉行保險促銷活動,投保能獲得商業(yè)險優(yōu)惠15%和價值1400元的專項服務,包括價值300元的大保養(yǎng)、200元的小保養(yǎng)、300元的四輪定位,以及600元的3次4S店道路救援服務。
  當時孫先生的車行駛里程數(shù)已經超過一萬公里,正需要進行大保養(yǎng)服務,因此進行了投保。但之后孫先生卻沒有在保險公司寄來的活動手冊內的指定維修店中找到斯柯達4S店,于是孫先生只能撥打一家上海大眾的4S店詢問是否可以前去做大保養(yǎng),卻被告知不能跨品牌保養(yǎng)。后業(yè)務員告知,斯柯達明銳車型無法享受保險公司推出的該項服務,最后贈送孫先生300元的油卡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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